云南文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文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灏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文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禄,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灏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P2XXXX。
法定代表人:杨元,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元,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彝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勐仑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文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灏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元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3民特3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文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本院执行的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406422元;2.申请执行费5996元。
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灏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元名下无相关证券、工商、林权、不动产、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文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并再次向申请执行人核实是否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灏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元限制高消费,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西双版纳灏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元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远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