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得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西得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799号
原告:云南西得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592002586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西得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收到原告寄出的诉状,因诉讼材料不全并通知代理人,代理人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补齐诉讼材料并寄出,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进行了立案登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云南西得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编号:文劳人仲案字(2019)第1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日,被告自行找到原告在文山市龙誉国际中央空调工程项目地,自称其有焊工资质,能为原告提供劳务。经原告项目负责人现场考核后,与被告口头谈好由被告从事焊接工作,劳务报酬按天计算,每天为280元。原告为保证安全施工,减少工地人员伤害,为上岗的公司员工、临时工提供了劳保服、安全帽、安全绳,由项目负责人每天召开晨会,强调安全操作规程,被告作为临时工身份参加。原告在2019年9月17日,按被告出勤天数支付其报酬7840.00元。2019年9月20日下午,被告因平时不按期检查、更换安全绳,在工作时因不慎踩空脚手架后致安全绳裂断摔倒在地面。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安排人员施救,将被告送至文山州医院救治,安排员工陪护,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1522.80元,住院治疗费33442.66元、住院期间日常生活费用2987.50元,合计37952.96元,出院后安排被告住在文山宾馆进行休养,2019年10月22日按天数支付给了被告劳务报酬56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是以自身技能为原告提供劳务,与原告没有身份隶属关系,按天结算报酬,工资无固定、连续性,被告工作时就安全生产受原告管理,但其未工作时不受原告管理、不发报酬,无需请假,原、被告之间系平等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即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节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文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西得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廖玉忠
审判员  尹兆瑞
审判员  王洪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阮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