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932民初8号
原告: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87607W。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云南省鹤庆县,现住云南省鹤庆县北衙新区。
原告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被告承诺等TCA10地块处理后再结算给原告人工费和材料费,原告同意被告承诺,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1851元,由原告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