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932执异5号
异议人:***,女,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住鹤庆县(北衙搬迁户)TC24户。
原案申请人: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中坝社区中坝村586号。
统一社会代码:91530000787387607W。
法定代表人:余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对本院执行案件(2021)云2932执643号案件提出终止执行并于2021年11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要求我院对(2021)云2932执643号案件提出中止执行,其对本院一审判决书(2021)云293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云29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异议人提供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和建房合同、房屋建设图纸。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93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139637.36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22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于***、***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2021)云2932执643号案件。在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接访了***,并要求她提供法定执行中止案件的材料,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只是声称房屋建设和图纸有重大偏差,本院接访时也提醒***既然对判决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表示不想申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明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而本异议案件中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未符合以上情形,故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作驳回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再审,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