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881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昆明航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AP7Y4C
法定代表人:李秋容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63916M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87607W
法定代表人:谭大勇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刚,男,1973年8月5日出生,彝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昆明航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因收到被告昆明航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欠款人民币9730元,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航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丽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