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民初3713号 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医达广场25栋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亚广传媒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诉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中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结算款6547502.56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224746.88元;3.判令被告承担从2019年7月28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利息(截止2020年9月10日为349349.62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含**支付工程进度款(截止2019年7月28日)损失、窝工在内的损失8952685元及律师费1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0日,原、被告就***--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基坑支护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SLM-GLSG-201708-014),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付款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六条约定:本工程备料款为15%,按分地块支付,其中A1、A2地块为285万元,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为原告在每月25日提交当月按成工程量及完成的造价,发包人于次月5日前按已审结的月进度工程款的80%支付给原告,其余工程款待桩基础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半个月备料款按比例回扣后支付到已审结工程款的95%;待结构封顶一个月内支付到100%,一次结清;由于本项目发包人不能连续完整提供工作面给承包人,双方商定采用分期分标段验收并结算工程款及支付工程款。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35.1款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赔偿5000元损失给承包方。通用条款33.2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1(3)款约定: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47.1款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5%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47.3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不因甲方股权变更或公司及项目转让而影响承包人对本项目的工程承包权利,否则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对A1、A2地块的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原告多次发函仍不予纠正,造成原告发生包括窝工等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失,已构成违约。同时,本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移交,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将结算报告及资料提交被告,档案也已归档至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但被告却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不给予任何答复和办理结算,更是至今已逾期一年多不予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本案讼并主张如上诉请。 被告广视公司答辩称:一、尚未就基坑工程完成最终结算,暂无法确认应付款金额是多少。但截止庭审,广视公司同意按照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的23034513.86元作为双方最终结算金额。截止2021年7月30日,广视公司已累计支付21882788.98元,尚须支付的金额为1151725.69元。二、正中公司所主张进度款违约金部分已在另案(2019)云01民初1827号中进行实质审理,对于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属于重复诉讼,应当予以驳回;对于结算款违约金部分的主张,因双方原因无法就结算款达成一致意见,不应当计算结算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三、正中公司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损失与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系损失与违约的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四、对于窝工损失,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广视公司并未收到相关的索赔申请书,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工程价格为总价包干,已经包含了不可避免机械停滞、二次进场费以及误工费等,均已包含在第三方咨询公司最终认定的结算金额里。五、对于律师费,广视公司不应承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正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能否证明各自的诉讼主张,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对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对于正中公司提交的《结算通知书》《结算申请单》《送审结算书》以及广视公司的提交另一份有正中公司签章确认的《结算申请单》、广视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作出的《结算报告》、有正中公司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汇总表》、广视公司员工付世燕与正中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前述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在结算过程中,正中公司曾向广视公司申报的结算金额为24494937.60元,广视公司收到结算文件后,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价为23034513.86元的事实,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确认。二、对于正中公司提交的《周工作报告》,广视公司认为没有其签章且内容存在严重矛盾,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该组证据,其所记载的内容并无明显矛盾之处,并且《周工作报告》部分有监理公司的签章,对于监理公司未签章部分正中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已经送达监理公司,本院也向监理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其陈述,本院认为,《周工作报告》所记载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基本相符,监理公司系由广视公司聘请,代表广视公司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所作陈述具有较高证明力,在正中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周工作报告》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三、对正中公司提交的《付款时间节点明细表》,经审查,其上载明的申报日期、施工单位申报进度款、审核后应支付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表》以及正中公司提交的收发文记录载明的日期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其上载明的实际收款日期,广视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正中公司提交的《付款时间节点明细表》中载明的申报日期、施工单位申报进度款、审核后应支付进度款、实际收款日期予以确认。四、对正中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是否采信,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8月10日,广视公司(发包人)与正中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SCM-GCSG-201708-014),工程名称“***-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基坑支护”,约定:承包范围为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基坑支护工程A1、A2、A3、A4、A5、A6、A7地块《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所有施工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进度、包安全、***施工、包审查备案。合同工期为广视公司提供完整工作面A1、A2地块总工期为79日历天,后期标段满足广视公司施工要求工期,开工日期以广视公司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合同暂估含税总价为7000万元,最终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工程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版,并按国家、云南省及昆明市建筑工程造价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结算价下浮5%;其中A1、A2地块暂估含税包干总价按1900万元,最终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付款条件及方式”约定:“本工程备料款为15%,按分地块支付,其中A1、A2地块为285万元,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为承包方在每月25日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完成的造价,发包人于次月5日前按已审结的月进度工程款的80%支付给承包方;其余工程款待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15日内备料款按比例扣回后支付到已审结工程款的95%;待基坑回填后一个月内支付到100%,一次结清。由于本项目发包人不能连续完整提供工作面给承包人,双方商定采用分期分标段验收并结算工程款及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真实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3条“竣工结算”约定:“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6条“索赔”约定:“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3条“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约定:姓名:**,职务:工程部经理;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工程量签证。第7条“项目负责人”约定: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姓名:吴有方,职务:项目现场负责人。第13条“工期延误”约定:“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发包方依据国家相关约定赔偿承包方工期及停工窝工费;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如拆迁工作的影响,导致部分地段不能按时进行支护施工、工期应按实际开挖时计)。”第24条“工程款预付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列:本工程无预付款,但在设备进场5日内支付15%的备料款,按分地块支付,其中A1、A2地块为285万元。”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与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一致。第35条“违约”约定:“3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赔偿5000元损失给承包方。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第47条“补充条款”约定:“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3、合同签订后,不因发包方股权变更或公司及项目转让而影响承包人对本项目的工程承包权利,否则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并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与《工程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保修期自基坑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地下室土方回填到±0.00全部完毕为止,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2017年9月3日,监理公司**中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正中公司即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正中公司按月申报工程进度款,但广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存在**付款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判决附件)。2018年9月3日,正中公司向广视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催要6、7月进度款2812615.41元,广视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催款函》上注明:“请尽快与我司成本部完成工程款审核,我部依据审定额组织款项申报。”2018年9月13日,正中公司向广视公司发出《催款函答复之复函》,告知广视公司2018年6、7月的工程进度款,均已每月准时上报产值并经第三方审核确认,要求广视公司尽快支付拖欠款项。2018年10月22日,正中公司向广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广视公司支付2018年7、8、9月工程进度款4093572.96元。2020年9月22日,正中公司向广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广视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窝工损失等。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每周工程施工情况均制作了《周工作报告》,其中第28周、第30周、第31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场地内有四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两台吊车。有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他处于闲置状态;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或事项中均载明要求甲方尽快提供工作面。第29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场地内有四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两台吊车。两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他处于闲置状态;第32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本周大型机械进场一台,小型长螺旋桩机,施工A1地块剪力墙下抗拔桩。现场地内有五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两台吊车。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他处于闲置状态;第33周、第34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五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两台吊车。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他处于闲置状态;第35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五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所有机械处于闲置状态;关于现场人员变动情况载明: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未变动,现场原有三个施工班组成员,因2018年6月3日施工结束,我单位无工作面施工……经各方协商同意,我单位现场留置一个施工班组人员,其余两个班组人员放假。第36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五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所有机械处于闲置状态;本周未施工,机械无故障;关于现场人员变动情况载明: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未变动,现场一个施工班组人员未变动。第37周、第38周、第39周、第40周、第41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五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他处于闲置状态。第42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五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他处于闲置状态。我单位于8月9日施工结束,桩机无工作面。第43周、第44周、第45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四台长螺旋钻机,一台桩机已拆卸,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四台其余机械处于闲置状态,我单位于8月9日施工结束,桩机无工作面,支护班组于8月16日无工作面施工。本周未施工,机械闲置;第45周《周工作报告》还载明:本周桩机无工作面,基坑支护无工作面,未施工,机械闲置,人员窝工,基坑支护一个班组,桩机两个班组。第46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本周无大型机械进出场,现场地内有三台长螺旋钻机,一台桩机已拆卸,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三台其余机械处于闲置状态,我单位于8月9日施工结束,桩机无工作面,机械闲置,人员窝工,桩机两个班组。第47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本周无大型机械进出场,现场地内有四台长螺旋钻机,一台桩机已出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四台其余机械处于闲置状态,本周机械闲置,人员窝工,桩机两个班组。第48周、第49周、第50周、第51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四台长螺旋钻机,一台桩机已出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余三台桩机处于闲置状态。其中第49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现场人员变动情况载明: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增加一名施工员,增加一名电工。第52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本周桩机出场一台。现场地内有三台长螺旋钻机,一台桩机已出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余两台桩机处于闲置状态。第53周、第54周、第55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三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一台长螺旋桩机正常施工,其余两台桩机处于闲置状态。其中第55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现场人员变动情况载明: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调至其他项目一名电工和一名施工员。第56周、第57周、第58周、第59周、第60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运行情况载明:现场地内有三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三台桩机处于闲置状态。其中第56周、第57周《周工作报告》中关于现场人员变动情况载明: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未变动,现场两个施工班组人员调整为一个施工班组。第61周、第62周、第63周、第64周、第65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现场地内有三台长螺旋钻机,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两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两台桩机处于闲置状态。第66周、第67周、第68周、第69周、第70周、第71周、第72周、第73周、第74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第66周大型机械出场一台桩机、一台挖机、一台装载机、一台混凝土泵机。现场地内有两台长螺旋钻机,一台挖机,一台装载机,一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一台桩机处于闲置状态。第75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现场地内有两台长螺旋钻机,一台挖机,一台装载机,一台混凝土泵送机,一台吊车。目前一台桩机正在拆卸,即将出场。第61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现场工作人员:***土作业(总人员):管理人员9人、桩机班组8人、支护班组7人、钢筋班组4人、回旋钻班组5人(23号晚增加3人)、破桩班组4人。第62周、第63周、第64周、第65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现场工作人员:***土作业(总人员):管理人员9人、桩机班组16人、支护班组7人、钢筋班组4人、回旋钻班组5人。第66周、第67周、第68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现场工作人员:***土作业(总人员):管理人员6人、桩机班组10人、支护班组0人、钢筋班组4人、回旋钻班组0人。第69周、第70周、第71周、第72周、第73周、第74周、第75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现场工作人员:***土作业(总人员):管理人员6人、桩机班组10人、支护班组4人(69周进场)、钢筋班组4人、回旋钻班组0人。第76周、第77周《周工作报告》载明现场工作人员:***土作业(总人员):管理人员6人、桩机班组10人、支护班组0人、钢筋班组4人、回旋钻班组0人。第30周、第31周、第32周《周工作报告》现场技术管理载明设变更图纸未定,暂时无法施工。所有《周工作报告》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或事项中均载明要求甲方尽快提供工作面,部分《周工作报告》中还要求甲方提供图纸。 2019年5月25日,正中公司向广视公司出具《授权办理工程结算的函》,授权委托吴有方、***于2019年5月25日起代表正中公司办理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正中公司向广视公司申报的结算金额为24494937.60元,广视公司收到结算文件后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23034513.86元并形成《结算分析报告》。 2019年8月21日,涉案工程经正中公司、广视公司以及勘察、设计、单位验收合格。2019年10月24日,涉案工程相关档案资料已移交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广视公司向购房人发出《收楼通知书》,通知购房人于2020年7月29日接房。 另查明:一、诉讼中,广视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中公司支付工程款3935353.13元。双方共同确认就本案工程,广视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1882788.17元。二、就本案所涉工程,正中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广视公司,要求广视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承担违约金350万元、赔偿包含窝工在内的损失1110900元及律师费547300元。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云0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且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广视公司一方,据此判决广视公司**中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5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对于正中公司提出的窝工损失,一审判决认为“其二,针对窝工损失……第一……已完工部分的窝工损失作为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一并加以确认、解决,故对正中公司提出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审理。第二,正中公司主张的尚未施工部分的窝工损失,诚如前述,本院已按双方所签案涉合同的约定支持了正中公司的违约金诉求,足以弥补由此给正中公司造成的包括在内的损失……故正中公司提出的该项诉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宣判后,正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终811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广视公司**中公司支付违约金2550000元,该判决书在说理部分载明:“本院认为,首先,一审对正中公司诉请的赔偿包含窝工在内的损失1110900元并未支持……对此,正中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故对该诉请以及正中公司主张支持该诉请的《周进度报告》《机械租赁合同》《人员窝工统计表》均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广视公司应**中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二、广视公司是否应赔偿正中公司损失?三、如广视公司应赔偿正中公司损失,损失应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正中公司与广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SCM-GCSG-201708-014),约定由广视公司将***-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正中公司施工,双方通过签订该合同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正中公司系施工人,广视公司系发包人。经审查,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8月21日经验收合格,2020年广视公司通知购房人接房,表明工程已投入使用,广视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中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对于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正中公司主张按其送交的结算申请单中载明的报审金额24494937.60元计算,广视公司则主张按23034513.86元计算。本院认为,正中公司作为承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其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正中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24494937.60元系其单方计算,不能作为确认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对于广视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23034513.86元,正中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汇总表》中签章表示认可,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汇总表》虽无广视公司的签章,但广视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同意按此价格计算工程款,前述事实表明该23034513.86元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工程价款,本院以此作为确认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扣减已付款21882788.17元,广视公司还应**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151725.69元。对于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至主体结构封顶时届满,现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广视公司应将前述工程尾款全额支付给正中公司。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正中公司主张因广视公司**付款等原因造成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资金占用损失以及窝工损失,广视公司抗辩认为正中公司在(2019)云01民初1827号以及(2020)**终811号案件中主张了前述损失,本案再次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且正中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故不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首先,从前案两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来看,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正中公司施工期间的窝工损失进行审理,正中公司在本案中起诉主张该损失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其次,正中公司在前案中虽提出广视公司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但并未就此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前案两审法院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1条的约定进行审理,而该约定是针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对于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以及专用条款第35.1条均有明确约定,本案中,正中公司以该两条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违约金,亦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最后,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如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按该条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本院认为,此系合同关于承包人行使索赔权方式的约定,但并非承包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广视公司存在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即多次**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能因承包人未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即否定承包人的索赔权利,并且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正中公司已经多次向广视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履行了催告义务,本院对广视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对于正中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评判如下:(一)**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专用条款第35.1条“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赔偿5000元损失给承包方”之约定,广视公司应按5000元/天的标准,**中公司支付**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广视公司主张该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本院在综合考虑广视公司的违约情形、正中公司所受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广视公司**中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210000元。(三)**支付工程款尾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虽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根据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的原则,本院对正中公司要求广视公司自2019年7月28日起向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尾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判决广视公司**中公司支付以5087078.82元为本金,自正中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以及以1151725.69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四)机械设备窝工损失:根据《周工作报告》及监理人员的陈述可以确认,正中公司进场后,因广视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工作面、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施工期间经常出现停工、窝工现象,至少存在主要进行施工的大型机械长螺旋钻机(桩机)在第66**第75周有一台闲置;第29周、第52**55周、第61**65周有二台闲置;第28周、第30周、第31周、第46周、第48**第51周、第56**第60周有三台闲置;第32**第34周、第37**第45周、第47周有四台闲置;第35周、第36周有五台闲置。装载机和挖机以及混凝土泵送机第28周,第30**第34周、第38**第42周、第48**第55周、第61**第65周分别有一台闲置;第35**第37周、第43**第47周、第56**第58周分别有二台闲置。吊车至少在第28周、第30**第36周、第43**第47周、第56**第60周有一台闲置,此外还存在零星天数的闲置情况。同时涉案工程第35周、第36周、第42**第47周、第56**第60**在全面停工的情况。本院认为,前述情形必然导致正中公司主要施工机械及辅助机械的闲置,相应损失广视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正中公司就其主张的机械台班费提交了相应的租赁合同予以证实,本院参考租赁合同约定以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3版)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认正中公司的机械设备窝工损失为2000000元。因正中公司还与广视公司就基坑支护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就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造成的机械、人工窝工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即(2020)云01民初3590号案件,考虑到两个工程系交叉施工,无法具体区分,本院判决广视公司在本案**中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的35%,即700000元,剩余损失将在(2020)云01民初3590号案件中处理。(五)人员窝工损失:正中公司主张了工程全面停用期间,即第35周、第36周、第42**第47周、第56**第60周共计91天的窝工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工程停工情况,本院正中公司主张的人员窝工天数予以确认。经审查正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监理公司的陈述,本院认为,正中公司主张的管理人员的窝工损失符合本案实际,但对于具体施工班组人员的窝工损失,正中公司提交的计算依据不足,本院在综合考虑正中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工程规模、《周工作报告》的相关记录、建筑市场人工价格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认正中公司的人员窝工损失为600000元。如前所述,本院在本案中判决广视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的35%,即210000元,剩余损失在(2020)云01民初3590号案件中处理。综合第(四)项和第(五)项,广视公司应赔偿正中公司窝工损失910000元。(六)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正中公司主张的该两笔损失并无相应合同约定,也并非正中公司必然产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正中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1725.69元; 二、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210000元; 三、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5087078.82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以及以1151725.69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窝工损失910000元; 五、驳回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146元,由原告云南***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860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1286元。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欢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裴 岚 书 记 员  *** 附件 付款时间节点明细表 序号 款项名称 申报日期 施工单位申报进度款(元) 审核后应支付进度款(元)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实际收款日期 1 备料款 2017.8.14 2850000.00 2850000.00 2017.8.24 2017.9.15 2 2017年9月进度款 2017.9.25 1250384.89 996484.00 2017.10.5 2017.11.2 3 2017年10月进度款 2017.10.25 1729795.72 1717195.72 2017.11.5 2017.11.23 4 2017年11月进度款 2017.11.28 1356841.79 1356841.79 2017.12.5 2018.1.12 5 2017年11月进度款 2017.11.28 1915611.27 1915611.27 2017.12.5 2018.3.20 6 2017年12月进度款 2017.12.25 1299345.41 1299345.41 2018.1.5 2018.3.20 7 2017年12月进度款 2017.12.25 981325.77 981325.77 2018.1.5 2018.3.20 8 2018年1月进度款 2018.1.27 2092084.16 1990000.00 2018.2.5 2018.3.20 9 2018年1月进度款 2018.1.27 3223622.99 2500000.00 2018.2.5 2018.3.20 10 2018年3月进度款 2018.3.25 595948.70 595948.70 2018.4.5 2018.4.20 11 2018年5月进度款 2018.5.22 358012.15 358012.15 2018.6.5 2018.6.22 12 2018年6月进度款 2018.6.25 586164.32 462091.88 2018.7.5 2019.7.28 13 2018年7月进度款 2018.8.8 673317.928 592352.2 2018.9.30 2019.7.28 14 2018年8月进度款 2018.9.5 142198.16 142198.16 2018.10.31 2019.7.28 15 2018年9月进度款 2018.10.10 938523.24 938523.24 2018.11.30 2018.10.24 16 2018年10月进度款 2018.11.6 748133.62 498998.35 2018.12.31 2018.11.30 17 2018年11月进度款 2018.12.7 690514.97 354002.58 2019.1.31 201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