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沧县华强水泥制品机械厂与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县华强水泥制品机械厂与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1民初152号
原告:沧县华强水泥制品机械厂(原名称:沧县华强民用机械厂),公司注册地: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加东,男,汉族,1982年1月2日生,住址:沧县。
被告: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河北省清河县黄河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田登耀,男,1958年3月2日生,住址:河北省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华强水泥制品机械厂与被告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