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1民初1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县华强水泥制品机械厂(原名称:沧县华强民用机械厂)
经营者:张加东,男,汉族,1982年1月2日生,住址: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村**。
经营场所: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村
被申请人: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河北省清河县黄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田登耀,男,1958年3月2日生,住址,住址:河北省清河县div>
申请人沧县华强水泥制品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8)冀0921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2018年4月11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光耀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13×××79_1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