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

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082号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白华中心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1MA6L5HE77R。
经营者:何杰,男,汉族,1974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达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069843313A。
法定代表人:杨家磊,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8元,由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己交纳)。
审判员  刘泽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