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082号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白华中心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1MA6L5HE77R。
经营者:何杰,男,汉族,1974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达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069843313A。
法定代表人:杨家磊,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8元,由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华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己交纳)。
审判员 刘泽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