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32执278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069843313A
法定代表人:卢正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被执行人杨智春,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杨智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云293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建筑有限公司、杨智春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劳务费24,700元。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以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证券、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杨智春对坐落于宾川县州城镇州城街西门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宾川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享有份额,本院已对杨智春的份额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房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该案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婷
审判员 李子发
审判员 王双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治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