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

***与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679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丹霞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698433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小区丹霞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57465084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弋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