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

***与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652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丹霞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小区丹霞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宾川跃森建筑有限公司、大理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