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154号
原告:唐山海港大唐同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祥盛小区工行楼111楼1门301号。
法定代表人:康德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军,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原告唐山海港大唐同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