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614号
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位同村。
法定代表人:李日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