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吴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28258.8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五菱牌”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社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该社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享有1528258.84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建 杰
审判员 李 媛 媛
审判员 都格加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