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2982号
原告:侠风更,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河北张利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生,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被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07058。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经理。
被告: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343451044。
法定代表人:焦智维,总经理。
原告侠风更与被告刘春生、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侠风更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侠风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侠风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侠风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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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崔盼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