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1009号
申请人: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吴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进,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进、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6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进、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进、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4,367.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进、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4,367.2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