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8672号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大厦村大厦二区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49773797。
法定代表人:何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材,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芸霞,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八七路天恒国际中心12楼F12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HW8JXG。
代表人:陈俊栋,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政府综合办公楼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132388。
法定代表人:陈俊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培荧
速录员 柳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