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29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金,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八二一中街319号荔城商务大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132388。
法定代表人:陈俊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向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