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执1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政府综合办公楼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132388。
法定代表人:陈俊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莆城劳仲案[2021]049号裁决,向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闽0302执1669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5月27日,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杭
执行员 林晨
执行员 林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