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5414号之一
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江路(隆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325MA6L0XQG3R。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3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拓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21857033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5日,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与被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77元(已经减半),由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承担。
审判长梅寒
人民陪审员陈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