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31民初612号
原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西路13号2幢3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84612733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剑川县金华镇拓新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21857033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2019年11月18日原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昆明渝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