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3300号
原告: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拓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琪,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金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敏。
原告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