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21民初161号
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玉兴东路华荣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58237145XK。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2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994977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