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376号
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景誉家园三期2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58237145XK。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天汇半岛恒景湾商业街4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2MA53B9GM54。
法定代表人:郭建林。
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瑞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