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景誉家园三期2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58237145XK。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之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夏禾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MA6PKXX18R。
法定代表人:梅彧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之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之生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龙祥支行账户2414××××8923内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和凤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万杰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云0721执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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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强制执行的(2021)云0721执856号执行案件作出的(2021)云0721执85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划被执行人***之生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龙祥支行账户2414××××8923内存款人民币元以下账户:
户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账号:9558××××955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香格里支行
执行人员:
附:(2021)云0721执856号执行裁定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21)云0721执856号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2021)云0721执85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已按通知书要求对
予以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