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02执53号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1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2886646.16元,案件受理费465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13534.1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12933201.16元,收取执行费80333元。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02执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