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住址: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执行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小型轿车现我院已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查封,由于该车辆无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在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回告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