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02民初2034号 原告: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北段155号。 法定代表人:何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丽水路百合园65幢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巷10号2幢2**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丽江北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丽水路百合园65幢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北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3元,减半收取12141.5元,由原告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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