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号融城金阶广场*座*楼**楼**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何坤。
上诉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5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法定的专属管辖,应由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52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丽江市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甲方住所地即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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