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0xxxx-5。
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尔马泰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海富,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范宏杉,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0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024250.11元。2019年6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22日,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21)鲁02执恢109号。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8403.83元,其中扣缴执行费10542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262979.83元。现被执行人韩海富于2021年6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4859249.81元(包括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