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0317号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54号。
法定代表人:耿宝东。
被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火炬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
被告:***,男,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许玉明,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吴胜,男,,汉族,住高新区火炬路210号。
***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玉明、吴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8.0元,减半收取计7,954.0元。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