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映,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8)云08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40.5元,减半收取10270元,由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松
审判员张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