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02民初1769号
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20号金龙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8236918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7日,本科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7号北岸逸景3幢1单元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2728570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映,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4元,减半收取计5077元,由原告普洱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红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牛冀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