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油建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油建广,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丰,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有珍,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婧祺茹,女,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存书,女,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富刚,男,系杨存书丈夫,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北岸逸景********
法定代表人:田富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天茂、赵晏莹,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建筑公司)、油建广、***、董有珍、田婧祺茹、杨存书、田丰、田富刚、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终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油建广、***、董有珍、田婧祺茹、杨存书、田丰、田富刚、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并不是本案的实际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为普洱信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资本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笔借款实际为申请人与信融资本公司间的资金调头,700万元调头资金已被信融资本公司于收款当日转入其股东谢德如、李跃升名下。申请人泰山建筑公司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二)信融资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向不特定的投资对象开展借款放贷业务,利率常高于法律规定。申请人与信融资本公司常有经济往来。借款后,信融资本公司为了把高额利息合法化,经常要求申请人通过以与其股东、董事、法人签订《购房协议》、《茶叶购销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在未交付实物前提下,虚构事实以规避借款高额利息及已经以其他名义归还了借款的事实来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泰山建筑公司资金往来对象均是信融资本公司的股东、董事。2018年4月26、27日被申请人**转入泰山建筑公司的700万元和泰山建筑公司转入其股东谢德如、李跃升名下的金额、时间均吻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中,与泰山建筑公司等9名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是被申请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作为出借人已从自己的账户向借款人泰山建筑公司转款700万元,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不是实际出借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就申请人提出的信融资本公司利用《购房协议》、《茶叶购销合同》等形式掩盖高额利息的主张,由于信融资本公司、谢德如、李跃升并非本案《抵押借款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如申请人认为信融资本公司、谢德如、李跃升等的行为损害了其的利益,申请人可向信融资本公司、谢德如、李跃升等主张。
综上,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油建广、***、董有珍、田婧祺茹、杨存书、田丰、田富刚、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普洱泰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油建广、***、董有珍、田婧祺茹、杨存书、田丰、田富刚、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杭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