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73号
原告:云南景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寻甸县倘甸镇新规划小区1幢1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09748294F。
原告:陈瑞银,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云南寻甸人,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陈星钢,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云南寻甸人,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杨正宗,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云南寻甸人,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原告云南景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瑞银、陈星钢与被告杨正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景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瑞银、陈星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浩名
人民陪审员 赵枝海
人民陪审员 张莲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