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云南寻甸人,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寻甸人,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宗达,男,1992年6月10日生,汉,云南寻甸人,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云南寻甸人,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芸,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新规划小区1幢1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兴,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09748294F。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天文,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正宗,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寻甸人,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雪山乡人民政府
住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雪山乡称杆良子。
法定代表人:吴明新,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9015128875H。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明,云南萃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吉,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寻甸人,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黄道兴、王宗达、***与被告云南景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雪山乡人民政府、王**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黄道兴、王宗达、***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道兴、王宗达、***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道兴、王宗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道兴、王宗达、***负担。
审 判 长 毛浩名
人民陪审员 童金玲
人民陪审员 包昌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