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8民初136号
原告黄维昌,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军,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高连,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0日,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岳池县。
被告水富益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沙坪坝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5631627327。
法定代表人狄大平,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彝良能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西顺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7535880999。
法定代表人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胜,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昌诉被告唐高连、被告水富益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彝良能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维昌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维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维昌负担。
审 判 长 周远贵
人民陪审员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李琼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路
书记员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