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义与**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4民初1046号
原告彭义。
被告**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义与被告**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义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彭义负担。
审判长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