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2575号
原告: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吴营村小黄地沟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7KU6C0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109183074M。
法定代表人:于忠波,总经理。
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与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40元,由原告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