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民初91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82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波,职务:经理。
被告:安国祥,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云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