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7272号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106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10918307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392529元、违约金71417元(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以1322529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合计463946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以未付货款392529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铁塔买卖合同一份,并于2018年5月7日签订增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22529元。双方对铁塔的型号、数量、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铁塔全部生产完毕并经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但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392529元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
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392529元。
二、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42529元及违约金2万元,上述金额共计412529元。
三、如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金额付款,则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支付后,本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之间再无纠纷;
五、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被告滦平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