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右侧。
法定代表人:文少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胜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大椿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奎家义,总经理。
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云0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由被告***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22311.57元及利息(以10322311.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的标准,自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0322311.57元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易门县的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易国用(2014)字第××号】及地上建筑物,该宗土地使用权系另案抵押物。现被执行人***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04执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