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通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272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通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丽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0955737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右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27306350B。
法定代表人:文少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3299983X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州市番禺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吴萍,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住昆明市西山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昆明通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3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牛文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