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272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通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丽苑路15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0955737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7月4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2730635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70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萍,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与被告昆明通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海龙实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李昊阳
人民陪审员白建明
人民陪审员段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