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598号之二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div>
法定代表人:蒋明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315元,由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柴修峰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