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禾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76N。
法定代表人:斯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泽四,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禾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332H。
法定代表人:熊鹤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禾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2301民初4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由***禾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4200元、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及以114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的利息共计5267.33元,合计219467.33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14200元,余下105267.33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296元、申请执行费3192.00元由***禾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禾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20年6月26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禾泰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禾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禾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禾泰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禾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金文平
审判员 陈柄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包红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