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1258号之一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通海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堂、查凡杰,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联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MA6KKHHR02。
法定代表人:李霖。
被告: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一期B区7栋、8栋1楼。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30100695675476。
法定代表人:斯良平。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计2068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丽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