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安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8民初191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御景花香17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934509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宁安泰,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安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安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