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8民初191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御景花香17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934509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宁安泰,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安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正超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安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丹